嘉祥县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(2024年8月)

索引号: 11370829494411415G/2024-14295 发布机构: 嘉祥县应急管理局
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: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
成文日期: 2024-08-19 失效日期:
有效性:

嘉祥县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

 

序号

证明名称

设定依据名称、文号

及条文内容

索要

部门

开具

部门

办理指南

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、政务服务事项

 

备注

1

安全评价报告(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)

1.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,储存危险化学品的,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; 

2.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,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(以下统称发证机关)提出申请,提交下列文件、资料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:
(一)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(复制件);租赁储存设施的,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(复制件);储存设施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,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;
(二)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、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(复制件);
(三)安全评价报告。

应急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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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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